立春,一起向未来******
作者:刘文嘉
天上春来谁报人,江山气象一时新。
第二十四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2月4日晚在北京开幕,恰逢中国的立春节气。此刻,不知有多少团聚的家庭围炉夜话,不知有多少重逢的朋友畅叙别情。划破夜空的奥运焰火、令人惊叹的开幕盛况,又将给多少人留下终生难忘的“年味”?
我们听到了中国与世界的文化共鸣。
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上,舞蹈绘出的水墨长卷、千人击缶的壮观场景,曾让世界惊叹中国文化的风采独具;此刻,简约、安全、精彩的北京冬奥会开幕式,传递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强烈信念,又让世界看到了中国文化的开放包容。当奥林匹克遇上中国年,当开幕式倒计时仪式遇上二十四节气,当“希腊三圣”的哲学遇上孔孟老庄的智慧,人们惊讶地发现,这二者之间竟能产生如此强烈的共鸣。立春中的冬奥会开幕式,不就是一幅“美美与共”的图景吗?
我们看到了传统与现代的水乳交融。
一朵雪花,从1924年的法国夏蒙尼飘到2022年的中国北京,穿起了近百年冬奥会历史;不同年代的竞技镜头,由黑白影像变换为3D场景,折射出人类现代化历程—北京冬奥会开幕式及其先导片传递出了强烈的“由历史向未来”的观感。它不再是一场一般意义上的大型文艺表演,而是以科技的力量、创新的方法,创造出丰富的观看体验、饱满的艺术效果,最终将中国梦与世界梦交汇在一起。它向我们提供了这样的启示:具有深厚历史与文化自信的民族,也一定奔涌着创新、开放的活力!
我们感受到了竞技体育与经济社会的此呼彼应。
新冠肺炎疫情之下,世界普遍呼唤奥林匹克盛会的到来,因为后者代表着克难攻坚的精神、寄托着同舟共济的热望、凝聚着命运与共的信念。而推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,让和平、发展、合作、共赢的时代潮流更加强劲,一直是中国奉行的政策,更是中国务实的行动。的确,奥林匹克精神主张超越政治分歧、种族隔阂、文化差异,面向未来凝聚起人类的力量,这不就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精髓吗?“更快”“更高”“更强”最终是为了“更团结”,这不正是倡导天下大同、民胞物与的中国文化的主张吗?
在中国,立春,为二十四节气之首。立,是“开始”“发端”之意;春,代表万物复苏、草木萌发,意味着新的四时轮回已开启。立春中拉开大幕的冬奥盛会,是一种象征,也饱含着期待:冰雪运动日新月异、奥林匹克运动蒸蒸日上、中国华章日新、世界未来可期。一起向未来,就让我们从立春之日出发!
《光明日报》( 2022年02月05日 05版)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